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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铭旺、刘备荒、刘备耕与赵双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铭旺,刘备荒,刘备耕,赵双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00046号申请人刘铭旺,男,汉族,1943年3月6日生,住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陕煤建司五处家属委员会。申请人刘备荒,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生,住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陕煤建司五处家属委员会,系刘铭旺之女。申请人刘备耕,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生,住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陕煤建司五处家属委员会,系刘铭旺之子。被执行人赵双牛,男,汉族,1953年6月16日生,住富平县刘集镇胜光村赵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双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双牛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向申请人支付9350元。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剩余金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执字第00046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助理审判员  王国庆助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郝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