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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行审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马景臣房屋拆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马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连行审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马景臣。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马景臣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马景臣作出了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本院认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马景臣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马景臣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