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6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邢台路桥房地产有限公司、邢台路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631-2号原告郭某某,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身份证号:1305……..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达活泉东大街261号,组织机构代码:10578023-4法定代表人李来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东侧七里河北岸路东200米,组织机构代码:78868867-1法定代表人石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邢台路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达活泉东大街26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1688-3法定代表人赵洪波,系该公司经理。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温���某,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职工,住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南路生活区。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邢台路桥房地产有限公司、邢台路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平审 判 员 王 冰人民陪审员 赵 蒙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