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催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晨宁模具机械有限公司、胡建利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晨宁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催字第0076号申请人无锡市晨宁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88-Q。法定代表人胡建利,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无锡市晨宁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无锡市晨宁模具机械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10005122892424、出票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行无锡交行、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1日、到期日期2014年5月21日、出票人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新叶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晨宁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绥栋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