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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兴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兴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2028号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城18-3号8-2-4,组织机构代码75620871-7。法定代表人冯乔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忠,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被告朱兴惠,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兴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