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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叶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中华等与王秀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华,王小平,王秀英,王安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胡中华,女,194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小平,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秀英,女,50岁,汉族。第三人王安详,男,50岁,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胡中华、王小平诉被告王秀英、第三人王安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中华、王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