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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秦静仙等诉吴先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久战,李建华,秦静仙,雷佳懿,吴开胜,王列芝,吴先勇,吴小飞,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70-4号原告雷久战,系雷岩之父。原告李建华,系雷岩之母。原告秦静仙,系雷岩之妻。原告雷佳懿,汉族住址同上,系秦静仙、雷岩之。法定代表人秦静仙,基本情况同上,系雷佳懿之母。以上原告雷久战、秦静仙、雷佳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吴开胜,职工。系死者吴先超、吴小强之父。被告王列芝。系死者吴先超、吴小强之母。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宏斌,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先勇。系死者吴先超、吴小强之兄。被告吴小飞。系死者吴先超、吴小强之弟。被告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路9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秦都支公司),单位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西路长城饭店六楼。负责人徐考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奎,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十堰支公司),单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58号。负责人蒋治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久战、李建华、秦静仙、雷佳懿诉被告吴开胜、王列芝、吴先勇、吴小飞、东唐公司、财险秦都支公司、平安保险十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被告吴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吴小飞的起诉。审判长  谢时吉审判员  司 冲审判员  梅 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马凤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