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杜玉喜与郑士廷、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喜,郑士廷,张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杜玉喜,1955年7月6日,被告郑士廷,男性,1955年10月13日,汉族,地址:南堡开发区滨海镇张庄子北村被告张维,1986年5月12日,本院在审理杜玉喜诉郑士廷、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喜于2014年9月4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玉喜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杜玉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珈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