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初字第605号原告赵某。被告齐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明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01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齐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齐某丙。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关系一直不好。被告生性自私,家里什么事都是他做主,从来不和我商量,甚至我交朋友也得经过他同意。我干什么都不顺他的心,老是看我不顺眼,经常为了鸡毛蒜皮的事就骂我,吵厉害了就打我。2014年6月份我们开始分居至今。我们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齐某甲辩称,我一年到头出去打工,几乎不怎么在家,回家也是我干家务活,没有原告说的天天吵架的事情。我忙里忙外都是为了这个家,怎么能打她呢?我估计是家里穷原告才有离婚念头的,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齐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齐某丙,现随原告生活。二人感情一般。夫妻二人因为家庭琐事曾发生矛盾,但事后能自行解决。2014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女儿,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为夫妻间缺乏理解和沟通,产生了矛盾,引发一些争执,所以影响了夫妻感情。现两女儿都未成年,原、被告作为夫妻应该互相理解和沟通,共同努力化解现有的家庭矛盾,和睦相处,维护美满的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