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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6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廷彬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廷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6481号罪犯陈廷彬,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绥江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以(2010)龙新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廷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廷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四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廷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廷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廷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