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5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胡金龙与天津宏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龙,天津宏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216号原告胡金龙,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宏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柳滩。法定代表人朱禾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龙与被告天津宏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龙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谢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