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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何木娣与刘金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木娣,刘金棠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何木娣,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香港九龙蓝田邨.被告刘金棠,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四会市龙甫镇燕岭村。原告何木娣诉被告刘金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7日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有效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开庭传票应到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木娣负担。审判员  周志坚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吴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