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沈传芬与胡彪、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传芬,胡彪,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178-1号申请执行人沈传芬,女,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彪,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鸠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沈传芬与被执行人胡彪、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诉前调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