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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沈传芬与胡彪、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传芬,胡彪,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178-1号申请执行人沈传芬,女,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彪,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鸠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沈传芬与被执行人胡彪、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诉前调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