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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6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桂芳、梁成军等与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芳,梁成军,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6005号原告杨桂芳。原告梁成军。被告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芳、梁成军与被告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金朝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