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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辛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新刚与钱建萍、周志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刚,钱建萍,周志红,戴燕文,徐君秋,浦宇虹,华雄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辛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王新刚。委托代理人赵奎,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建萍。委托代理人李永玉,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红。委托代理人李永玉,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燕文。被告徐君秋。被告浦宇虹。被告华雄燕。原告王新刚诉被告钱建萍、周志红、戴燕文、徐君秋、浦宇虹、华雄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刚的委托代理人赵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建萍、周志红、戴燕文、徐君秋、浦宇虹、华雄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刚诉称:2012年11��6日,被告一、被告二通过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www.edai365.cn)网络平台借款60万元并签订《借款承诺书》及电子借款合同。原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电子借款合同。六被告共同签订《企业联保函》,为六被告的所有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和反担保责任。被告一、被告二借款后,恶意拖欠怠于还款。原告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清偿被告一、被告二所欠款项。后原告向六被告催要至今未果。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清偿垫付总额共计人民币511197.6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自2013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律师费12165元;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钱建萍未作答辩。被告周志红未作答辩。被告戴燕文未��答辩。被告徐君秋未作答辩。被告浦宇虹未作答辩。被告华雄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浦宇虹与华雄燕、戴燕文与徐君秋、钱建萍与周志红均系夫妻关系。江苏三六五易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自愿申请通过江苏三六五易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贷365网站(www.edai365.cn)向放贷人借款,现本人郑重向江苏三六五易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贷365网站及放款给本人的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易贷365网站上登载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收费规则、隐私规则、借款协议、使用条款、逾期罚金),本人愿意完全遵守该等文件及其随后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向易贷365网站所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均为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本人借款用途真实,不存在虚假,如有违反,愿立即归还欠款并接受处罚。四、本人保证按时还款,并保证将款项直接打入365易贷提供的还款账户:账号41×××92,韩华荣,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62×××96,韩华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光华门支行;财务联系电话133××××290。五、以下人员已经全面理解本站规定,自愿对本注册用户名借款负责,并作为共同借款人”。钱建萍、周志红在该《借款承诺书》上述内容下签字、捺印,并书写了“汇入账号:钱建萍农业银行62×××17”字样。钱建萍、周志红在该网站注册了借款用户名“qianjianping”。2012年11月6日,浦宇红、华雄燕、戴燕文、徐君秋、周志红、钱建萍在《企业联保函》下作为申请人(联保小组成员)分别签名,该《企���联保函》内容为“江苏三六五易贷电子商务公司、出借人、线上担保人:我们3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公平互助、内部保密的原则,保证遵守365易贷网站的各项规定,并约定如下联保协议,特此申明: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通过江苏三六五易贷电子商务公司的365易贷网站(www.edai365.cn)向贷款人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成员提供最高额1800000元连带责任保证,即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在365易贷注册的本联保小组成员借款提供担保,并承诺:一、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如果联保小组成员通过网站进行借款,有其他人(本函称之为线上担保人)为借款的联保小组成员借款提供担保的,本联保小组成员同时为线上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线上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本联保小组成员追偿。二、本协议互保期间的保证期限以最近一笔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届满。三、本联保小组成员对出借人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电话费等)等。逾期利息、罚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在最高额范围内,另行计算,也由本联保小组赔付。四、本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借款一旦逾期,本联保小组授权江苏三六五易贷电子商务公司及时扣划本联保小组任何成员账户中的风险保证金归还出借人,不够支付的,可向任一联保小组成员追偿。线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本联保小组成员按照下述反担保范围承担反担保责任。五、联保小组成员的反担保范围为:1、365易贷网站中记录的借款本金、利息;2、逾期利息、滞纳金、365易贷网(www.edai365.cn)中产生相关费用;3、出借人和担保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在线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联保小组成员应向担保人支付借款人的本息和逾期产生的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息、逾期利息、滞纳金等,逾期利息、滞纳金、出借人和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在最高额范围内,另行计算。六、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本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七、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逾期,出借人有权提交收回尚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联保小组成员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反担保责任”。2012年11月8日,“qianjianping”作为借款人、王新刚(用户名credit-cs)作为担保人与不特定的放款人通过365易贷网站签订《电子协议》3份,每份约定借款本金为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8%;放款时间为2012年11月8日,收款时间为2012年12月9日、2013年1月8日、2013年2月7日、2013年3月9日、2013年4月8日、2013年5月8日;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除正常利息外,每天滞纳金为未还本息的千分之六,催收费用为未还金额的千分之二,按天计算,直至滞纳金、催收费、利息和本金还清为止。借款人逾期还款,造成网站、放款人因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旅差费、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补贴)由借款人承担;被担保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在逾期第7天垫付全部本金和一个月利息;对于担保人的损失,网站可以协助担保人追债,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放款人已委托网站将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已委托网站将还款直接划付至放款人账户等事项。2012年11月9日,“qianjianping”作为借款人、王新刚(用户名credit-cs)作为担保人与不特定的放款人通过365易贷网站签订《电子协议》3份,每份���定借款本金为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8%;放款时间为2012年11月9日,收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9日、2013年2月8日、2013年3月10日、2013年4月9日、2013年5月9日;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除正常利息外,每天滞纳金为未还本息的千分之六,催收费用为未还金额的千分之二,按天计算,直至滞纳金、催收费、利息和本金还清为止。借款人逾期还款,造成网站、放款人因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旅差费、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补贴)由借款人承担;被担保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在逾期第7天垫付全部本金和一个月利息;对于担保人的损失,网站可以协助担保人追债,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放款人已委托网站将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已委托网站将还款直接划付至放款人账户等事项。同日,韩华荣通过招商银行南京分行3次汇款合计139660元至钱建萍农业银行62×××17账户上。2012年11月11日,“qianjianping”作为借款人、王新刚(用户名credit-cs)作为担保人与不特定的放款人通过365易贷网站签订《电子协议》4份,每份约定借款本金为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8%;放款时间为2012年11月11日,收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2日、2013年1月11日、2013年2月10日、2013年3月12日、2013年4月11日、2013年5月11日;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除正常利息外,每天滞纳金为未还本息的千分之六,催收费用为未还金额的千分之二,按天计算,直至滞纳金、催收费、利息和本金还清为止。借款人逾期还款,造成网站、放款人因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旅差费、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补贴)由借款人承担;被担保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在逾期第7天垫付全部本金和一个月利息;对于担保人的损���,网站可以协助担保人追债,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放款人已委托网站将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已委托网站将还款直接划付至放款人账户等事项。同日,“qianjianping”作为借款人、王新刚(用户名credit-cs)和www10225082作为担保人与不特定的放款人通过365易贷网站签订《电子协议》1份,约定借款本金为5万元,其中王新刚担保本金为49950元,www10225082担保本金为5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8%;放款时间为2012年11月11日,收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2日、2013年1月11日、2013年2月10日、2013年3月12日、2013年4月11日、2013年5月11日;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除正常利息外,每天滞纳金为未还本息的千分之六,催收费用为未还金额的千分之二,按天计算,直至滞纳金、催收费、利息和本金还清为止。借款人逾期还款,造成网站、放款人因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旅差费、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补贴)由借款人承担;被担保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在逾期第7天垫付全部本金和一个月利息;对于担保人的损失,网站可以协助担保人追债,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放款人已委托网站将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已委托网站将还款直接划付至放款人账户等事项。次日,韩华荣通过招商银行南京分行4次汇款共计419357元至钱建萍农业银行62×××17账户上。2012年11月16日,“qianjianping”作为借款人、王新刚(用户名credit-cs)作为担保人与不特定的放款人通过365易贷网站签订《电子协议》1份,约定借款本金为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8%;放款时间为2012年11月14日,收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5日、2013年1月14日、2013年2月13日、2013年3月15日、2013年4月14日、2013年5月14日;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除正常利息外,每天滞纳金为未还本息的千分之六,催收费用为未还金额的千分之二,按天计算,直至滞纳金、催收费、利息和本金还清为止。借款人逾期还款,造成网站、放款人因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旅差费、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补贴)由借款人承担;被担保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在逾期第7天垫付全部本金和一个月利息;对于担保人的损失,网站可以协助担保人追债,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放款人已委托网站将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已委托网站将还款直接划付至放款人账户等事项。钱建萍于2012年12月8日还款60000元,于2012年12月10日还款6000元,于2012年12月12日还款39400元,合计105400元。另查明:江苏三六五易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变更为江苏三六五��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365易贷网站服务规则》载明了放款者、借款者的条件。其中借款者的借款计息时间为满标审核的第2天开始计算利息;借款者每年审核费用120元,在借款者收到借款金额时扣除;对普通借款标(如担保标、信用标),网站按借款金额收取借款者交易管理费,借款1个月1%,借款2个月2%,借款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0.2%管理费;小额提现费用(单次提现≤5万元):50元≤提现金额≤3万元,收取手续费3元,3万元<提现金额≤5万元,收取手续费5元。大额提现费用(单次提现>5万元):每5万元计作一笔,单次提现不得超过100万,单次提现超过5万元,由系统自动拆分多笔计算手续费;借款逾期,除每天加收逾期利息(按天复利、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还总额×借款利率/12/30)外,每天还会加收滞纳金(按天复利、计算公式为当期应���总额×0.6%)和催收费(按天复利、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还总额×0.2%);上门催收,除收取上门催收费用(欠款金额的45%,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外,还收取旅差住宿费、生活补贴费用200元/人/天等规则。又查明:王新刚为用户名“qianjianping”垫付金额如下:2013年1月15日127810.05元(本金125921.22元、利息1888.83元)、2013年1月16日170413.40元(本金167894.96元、利息2518.44元)、2013年1月18日212974.15元(本金209826.73元、利息3147.22元),合计511197.60元(本金503642.91元、利息7554.69元)。审理中,原告表示2013年5月8日之前的利息予以放弃。上述事实,有借款承诺书、电子协议、银行汇款凭证、企业联保函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钱建萍、周志红、戴燕文、徐君秋、浦宇虹、华雄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的权利。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钱建萍、周志红通过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www.edai365.cn)网站签订电子借款合同借款共计60万元。网站服务规则中虽规定借款人每年审核费用120元,在借款人收到借款金额时扣除,但原告未提供借款人的该费用在本年度未扣除的依据,故本院认为该笔费用不应扣除。同时因电子借款合同及网站服务规则中对借款人应承担的交易管理费、提现费用等费用未约定在借款人收到借款金额时直接扣除,故本院认为该些费用亦不应直接在借款中予以扣除,而是向借款人另行收取。因此本案中实际借款本金为559017元,其中王新刚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借款本金为558967元,本院予以认定。截止2012年12月12日,被告钱建萍已归还款项105400元,其中利息计8483.45元,余款96916.55元应冲抵本金,故尚欠由王新���担保的借款本金462050.45元。原告表示2013年5月8日之前的利息予以放弃,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主张的自2013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中的借款42743.45元(139660元-96916.55元)自2013年5月9日起计算,借款419307元自2013年5月12日起计算,且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2165元,因原告未提供服务合同及收费凭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戴燕文、徐君秋、浦宇虹、华雄燕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建萍、周志红归还原告王新刚462050.45元,支付自2013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息金额为42743.45元),支付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息金额为4193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新刚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二、被告戴燕文、徐君秋、浦宇红、华雄燕对被告钱建萍、周志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新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4元、公告费608元,合计9722元,由原告王新刚负担935元,由被告钱建萍、周志红、戴燕文、徐君秋、浦宇虹、华雄燕负担878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收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陶云芬代理审判员  姜壮志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