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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连报、施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林连报,施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代表人陈少聪。被执行人林连报。被执行人施芳玲。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连报、施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7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连报名下的房产并已启动拍卖程序。鉴于房产的变现时间较长,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吴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