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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商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大丰祥洲铸造机械厂与顾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祥洲铸造机械厂,顾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商初字第0205号原告大丰祥洲铸造机械厂,住所地在大丰市西团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翠芳,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跃兵(特别授权)。被告顾少华。委托代理人胡晓辉,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祥洲铸造机械厂诉被告顾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祥洲铸造机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950元,减半收取11975元,由原告大丰祥洲铸造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陆文义审 判 员  冯玉栋代理审判员  许 雁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