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327号原告郑某,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村。委托代理人王新书。被告马某甲,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村。原告郑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书、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我与被告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去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的种种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某甲辩称,从结婚到现在我们基本没有打过仗,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在原张寨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乙,现在临邑县招待所打工。双方认可的共同财产有: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联想牌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台、沙发(123组合)一套、茶几(一大一小)、联邦椅一个、双人床二个、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车二辆、银刚125型摩托车一辆、装修房屋花费2万余元。双方均主张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被告主张在原告手中有存款2万多元,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经常打麻将,不照顾家庭,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经常打麻将,不照顾家庭,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智勇人民陪审员 李富地人民陪审员 崔怀利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