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9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肖召辉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召辉,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黄镇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9041号申请执行人肖召辉,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介平。被执行人黄镇木,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黄镇木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8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被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镇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镇木、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8805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