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执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红军、文艳、文春艳、杨传英与被执行人叶锦聪、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680-1号申请执行人文红军,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思南县。申请执行人文艳,女,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思南县。申请执行人文春艳,男,汉族,1992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思南县。申请执行人杨传英,女,汉族,1934年6月1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叶锦聪,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负责人谷新建,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文红军、文艳、文春艳、杨传英与被执行人叶锦聪、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文红军、文艳、文春艳、杨传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68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快线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缴交案件款610000元,该款于2014年08月14日到账,并登记在(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名下(即本案一审案号)。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应将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缴交案件款610000元【登记在(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名下(即本案一审案号)】提取至(2014)惠阳法执字第680号案,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文红军、文艳、文春艳、杨传英的赔偿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缴交案件款610000元【登记在(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名下(即本案一审案号)】提取至(2014)惠阳法执字第680号案,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文红军、文艳、文春艳、杨传英的赔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晓阳审 判 员 钟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钟志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