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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于海与林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林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松江镇松江屯。委托代理人李莉,系原告的妻子,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木,男,汉族,农民,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于海与被执行人林木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安白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海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26.0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白民初字第430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王桂芳执行员  刘玉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彦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