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6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杜勇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6432号罪犯杜勇,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洛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杜勇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杜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