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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邹南平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姜永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南平,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姜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星执字第528号申请人邹南平。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永清。申请人邹南平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姜永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0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王宇容审判员 胡若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肖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