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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申字第11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孙×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times,王&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三中民申字第119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94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李迎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