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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667号原告申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原培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党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