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郑显银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显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1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显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法定代表人:李为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江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显银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以下简称华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第65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郑显银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酌情确定华西医院支付赔偿金8万元,这一判决缺少调查、缺乏事实依据,没有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存在主观臆断倾向。有关医院的检查诊疗报告、治疗处方、病情证明等材料,足以证明华西医院的失误给其本人造成的残疾需终身药物维持生命。若当初医院告知其手术有如此后患,其将选择其他治疗方式,如内镜剥离术等。自己的一年后续治疗基本费为16282.29元,按申请人生存至75岁,余生共34年计,基本医疗费为55.36万元,误工费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交通住宿费1万元,共计71.36万元整,故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与再审申请人实际损害所产生的各项开支差距太大。综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华西���院提交意见称:(一)本案经鉴定,华西医院不存在诊疗过失,即便鉴定认为存在告知不够,也与患者术后并发症无因果关系。(二)二审在查明华西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告知不足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仍判令医院赔偿申请人8万元已经最大限度倾向患方,现申请人要求增加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申请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38万元,申请再审时要求赔偿71.36万元,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本案不存在再审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应当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来认定。本案经成都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郑显银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存在术前对食道反流并发症书面告知不够,但与患者发生的术后并发症无因果关系。患者(郑显银)有手术指征,医院采用的手术方式恰���。对这一鉴定书,郑显银与华西医院均未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因此,二审法院根据该鉴定结论,结合《外科学》这一医疗文献,认定华西医院对郑显银的手术不存在诊疗过失,但医院未对郑显银充分告知病情,侵犯了郑显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承担轻微责任,酌情判令华西医院支付郑显银赔偿款8万元。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现郑显银根据自己看病检查的一些经历及治疗费用,推断自己需终生服药,并计算出基本医疗费为55.36万元,这一推断并不科学,不能采信。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显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剑鸣代理审判员 唐恩情代理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鹏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