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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与钟国新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钟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冼伟雄,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旭、陆骥雄,均系该委员会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钟国新,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7日送达的粤穗交罚(2014)Y2013021604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粤穗交罚(2014)Y201302160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黎锦明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戴怡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