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梁萍与张清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萍,张清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梁萍,女,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清照,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梁萍与被告张清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价值20万元范围内的被告张清照名下闽HDxx**号雷诺科雷傲越野车一辆。担保人张良德以其名下位于南平市黄山岭15号二单元606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xxx**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标的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价值20万元范围内的被告张清照名下闽HDxx**号雷诺科雷傲越野车一辆。二、查封价值20万元范围内担保人张良德名下位于南平市黄山岭15号二单元606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