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孙阳兵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阳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行初字第332号原告孙阳兵。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908443-8。负责人李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曾智杰。本院在受理原告孙阳兵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孙阳兵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茜人民陪审员 左 平人民陪审员 陈焕嫦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