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汪静诉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静,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汪静,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6370-0。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743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