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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师某鹏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某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482号罪犯师某鹏,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河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8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师某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6日押送清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师某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师某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某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