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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执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行蓟县礼明庄支行与朱峻岭,赵志杰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朱峻岭,赵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蓟执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负责人刘亚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峻岭。被执行人赵志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峻岭、赵志杰(2014)蓟执字第160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给付期限内未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蓟民二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田玉全审判员  胡景庭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