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春,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张洪春,男,1955年12月23日,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沙南村三组8号。被告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潘丽华,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聂纯豪。委托代理人吴雯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春与被告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桑静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