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志珂、刘玉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珂,刘玉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志珂,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马炳超,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玉美,女,1944年7月20日生,汉族,系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前杨召村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志珂与被申请人刘玉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王志珂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死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死亡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志珂撤回宣告死亡申请。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