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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二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永耕与被告邵耀文、肖业交、张益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耕,邵耀文,肖业交,张益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二初字第490号原告肖永耕,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伯武,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富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耀文,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业交(被告邵耀文之妻),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益池,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肖永耕与被告邵耀文、肖业交、张益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光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曾均和、刘建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9月5日,原告肖永耕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永耕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益池的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两项共计8240元,由原告肖永耕负担。审 判 长  易光明人民陪审员  曾均和人民陪审员  刘建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