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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陈慧玲与吕惠凤、曾小芬终止合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玲,吕惠凤,曾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陈慧玲,女。委托代理人:游雄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卓荣,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吕惠凤,女。被执行人:曾小芬,女。申请执行人陈慧玲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262号裁决申请执行吕惠凤、曾小芬终止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由于被执行人吕惠凤、曾小芬主要财产在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262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