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与滨海县东坎镇梦圆酒店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滨海县东坎镇梦圆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40号申请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滨海县城向阳大道东首。法定代表人韩立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荣。被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梦圆酒店,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南路西侧新时代乐园19幢118室。经营者王海霞。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月10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滨环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滨海县东坎镇梦圆酒店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梦圆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交纳罚款,申请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梦圆酒店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对申请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滨环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听证,��请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韩立扩的委托代理人刘荣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梦圆酒店未有到庭。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违法行为立案呈批表、现场监察记录、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审核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督促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梦圆酒店未能按期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申请人下达申报、催报通知书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滨海县东坎镇梦圆酒店作出滨环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滨环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顾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