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遂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秋亚与被告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亚,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周秋亚,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凤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秋亚与被告上海施科特光电材料(驻马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秋亚以被告公司已倒闭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秋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秋亚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周秋亚负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