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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太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秀)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武永强。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新荣。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拍卖(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3382.6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春秀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廖阡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