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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古建强与曹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建强,曹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4481号原告古建强。被告曹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建强诉被告曹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古建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原告古建强已预缴),由原告古建强负担。审 判 长  陆文嘉代理审判员  许 倩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振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