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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4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市精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多荣酒店有限公司、庄木荣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精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市多荣酒店有限公司,庄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32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精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67号海天、爱家广场4层3406、3408号。法定代表人代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宏波,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多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204号4、5、6层。法定代表人吴立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庄木荣,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终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多荣酒店有限公司、庄木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486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伟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林清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