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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商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宏伟与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郁能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伟,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郁能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初字第0133号原告杨宏伟。被告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胜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前。被告郁能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伟与被告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郁能才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5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晖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人民陪审员  陶尔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