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商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宏伟与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郁能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伟,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郁能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初字第0133号原告杨宏伟。被告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胜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前。被告郁能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伟与被告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郁能才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5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晖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人民陪审员 陶尔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