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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执恢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志远与杨传荣、陶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恢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远,男。被执行人:杨传荣,男。被执行人:陶淑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庄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传荣、陶淑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传荣、陶淑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购房款1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210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告杨传荣、陶淑红在庄河市某处有四间瓦房(产权证号为某号,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该瓦房在诉讼过程中由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庄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现因查封期限已过,申请执行人李志远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瓦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传荣、陶淑红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某处的四间瓦房(产权证号为某号,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二、被执行人杨传荣、陶淑红负责管理使用被查封的瓦房,但因被执行人杨传荣、陶淑红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瓦房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瓦房,不得对被查封的瓦房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林代理审判员  王颢燃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