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斌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三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绰号葫芦,男,村民。2014年2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慕亚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斌伙同杨某某(又名杨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长城越野车在三原县鲁桥镇西街邻泾阳县蒋路乡路口石墩处将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正在行驶中的电动车上的包抢走,被害人郑某某发现后将电动车岔到越野车前,被告人李斌将被害人郑某某撞倒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包内装有现金、银行卡、医保卡、税票等物品。李斌分得赃款300元。2、2014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斌伙同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长城越野车在三原县鲁桥镇惜字村南口将正在行驶中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强行逼停后,抢走其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100元、步步高手机一部、张某身份证一张。3、2014年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斌伙同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现代圣达菲越野车在泾阳县永乐镇农干校附近的东西路上将被害人卢某驾驶的摩托车强行逼停后,杨某某下车抢走其挂在车上的手提包,内装现金100元、化妆品等物品。4、2014年1月2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斌伙同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长城越野车在泾阳县建立转盘东边的泾永路上抢劫被害人刘某随身的手提包时,因被害人刘某不放手,将被害人刘某拖倒后强行抢走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100元、小迷你手机一部、仿苹果手机一部和一些零食。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报案材料,被害人郑某某、张某、卢某、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女)、高某、曹某某、茹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红色长城越野车一辆,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斌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二月七日起至二0二四年八月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作案工具红色长城越野车(车牌号为甘H000**)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瑾代理审判员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