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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迎涛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王迎涛,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保丽,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贾永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宇,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涛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迎涛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迎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迎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韩国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