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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民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洪敬松、程义云与刘志伟、洪春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敬松,程义云,刘志伟,洪春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民保字第99号原告洪敬松,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甘。原告程义云,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刘志伟,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洪春莺,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敬松、程义云与被告刘志伟、洪春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志伟、洪春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被告刘志伟名下颐达汽车一辆、被告洪春莺名下位于闽侯县四层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洪春莺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被告洪春莺所有的位于闽侯县四层房屋。二、冻结刘莉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永辉花园杜鹃阁单元及牡丹阁、菊花阁、杜鹃阁、兰花阁连体地下附属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雪金审判员  林循沙审判员  邱继莲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朝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