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柯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517号原告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波,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柯某承担。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