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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柯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517号原告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波,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柯某承担。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