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龙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龙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中商初字第67号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东首A2777号法定代表人:孙永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茂成。委托代理人:赵绪忠,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龙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其彪,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保志。委托代理人:王历程,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茂成、赵绪忠,被告山东龙象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保志、王历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市中区江北绿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发包方为被告,施工方为原告,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承建市中区江北绿城小区住宅配电设施,其中包括配电室、用户电能表、变压器、配电柜、电缆等设施,工程造价为420万元,所有的设施、配备全部由原告垫付资金,施工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送电、移交为110天完工,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原告开始委托他人进��前期工程设计、购买各种原材料,并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安装准备工作,期间原告已累计投入资金300万元,原告准备到被告工地开始施工安装时,被告却于2013年12月18日突然登报单方解除合同,未书面通知原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然而被告却置之不理。综上,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的电力配套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原告为履行合同采购的设备不能充分利用所造成的材料损失30万元、工程完工后预期可得的利���7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增加60万的配电工程设计费,原告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被告山东龙象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诉状所诉与客观情况不一致,原、被告2013年10月1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期自签订之日为110天,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与原告的工程师和公司联系,要求原告进行以合同施工,可原告拒不按合同约定到被告的工地进行施工,是由于原告的违约拒绝施工,才导致的合同终止。2、由于原告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到被告的工地施工,给被告造成很大的损失,被告对原告的违约行为保留诉权。3、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甲方山东龙象置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枣庄航宇��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配电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江北绿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合同》一份,该合同的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江北绿城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地点:市中区长乐路北侧,崮山路西侧(枣庄十八中原址)。二、施工内容:1、按枣庄市电业部门小区配套费所含盖及《市中区江北绿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设计》的全部内容进行配置安装施工(含小区内配电设计)即:住宅商业部分:高压“电源T接点”--变配电室--用户电能表表尾以上部分,不含小区动力柜及安装、电缆桥架、电缆沟、过路顶管、基础预埋件等土建分项工程,不含征地、青苗赔偿、地方施工协调。2、如二期工程施工,在一期顺利按合同约定完成移交后优先考虑乙方继续施工(条件为市区最优惠价)。三、工期:本工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送电移交为110天。四、合同价计算方式:按70元/平方米(包材料、包施工、包关系协调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综合单价计算,合同总价计算方式为:房管局最终测绘确认的建筑面积总和乘以70元/平方米的综合单价合计算(本工程建筑面积约为6万平方米,合同总价暂定为:420万元,大写:肆佰贰拾万元人民币,本工程结束后,按房产部门测绘确认的建筑面积与甲乙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甲方不再交纳电业管理部门任何的其他配套费用),其配套用电均包含在此合同总价之内,属于乙方施工范围之内,甲方不再另增加任何费用。阁楼层、车库、储藏室、地下车库等公共建筑部分配套不计算面积(即该部分面积乙方不收取费用)。五:施工质量要求:1、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和山东省枣庄市电力部门及本小区的《市中区江北绿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设计》为标准组织���格施工。2、所选用设备(变压器、配电柜)电缆等应以施工设计为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部门的要求,最终应通过市中供电部门的验收。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全部工程,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3、在甲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前提下,乙方负责到当地供电部门办妥供电入户的相关手续及交纳所有费用。4、乙方应负责对已完工程在未移交工程所在地电力部门前的维护,做好变配电室的标牌、消防工具的配备,并清理好现场。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本合同施工内容进行全额垫付资金进场施工。全部正式施工完成、工程竣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送电、产权移交完成,凭供电部门的产权接收凭证支付乙方至总价的95%,留5%的保修金,自验收移交完成之日起满一年后的3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七、在合同执��过程中甲方配合乙方的现场施工工作及配合协助本协议顺利执行。免费提供施工用电、用水及场地,提前做好管道疏通及土建配套分项工程。八、违约责任:1、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供电部门不验收、不接收和不T接送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工程款项及费用,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赔付甲方的经济损失。2、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施工,即构成违约,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2013年10月18日,原告与枣庄航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变压器并支付货款258200元。2013年10月21日、25日,原告与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加工承揽合同》二份,原告购买高压环网柜、低压配电柜、低压电缆分支箱等设备并支付货款1041600元。另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在枣庄日报刊登公告一份,被告以登报声明的方式终止与原告签订的《江北绿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合同》。庭审时,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江北绿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亦同意履行合同,该合意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材料损失30万元、预期可得利益70万共计100万元,原告对其该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对其主张的配电工程设计费60万元未按法庭限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对此不予审理,若当事人有争议,可以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象置业有���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江北绿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合同》;二、驳回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象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6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赵言超人民陪审员 田永勤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