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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厦门闵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厦门闵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孙丁丁。被告厦门闵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27楼C单元。法定代表人刘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厦门闵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