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新石林县下部龙煤矿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林县下部龙煤矿,周荣华,梁洪兴,尹兆龙,周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林县下部龙煤矿。法定代表人周荣华,该煤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菲,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公政,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洪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辉,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兆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代晨、王志理,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周志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石林县下部龙煤矿、周荣华、梁洪兴与被上诉人尹兆龙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尹兆龙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诉人石林县下部龙煤矿、周荣华价值8151547.24元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151547.24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尹兆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石林县下部龙煤矿、周荣华价值8151547.24元的财产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少波代理审判员 杨 宏代理审判员 万子姣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小云 百度搜索“”